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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达义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未检办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陈达义,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雷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达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凌晨,经被告人陈达义策划、纠集和指认等,同案人尹某某、柯某某(均已判决)、符某某、“阿清”(均另案处理)戴口罩、持西瓜刀,到本市白云区黄石街马务大街西六巷附近,将陈某某砍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损伤造成右肺破裂,且行手术治疗,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达义、同案人尹某某、柯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达义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陈达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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