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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运庆、徐某某抢夺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陈运庆,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成都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组**号。2013年9月3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10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本院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区**号。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成都公安局市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本院以涉嫌抢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运庆、徐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运庆,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路**段附近,陈运庆下车见被害人佘某某脖子上戴有黄金项链,便趁其不备抢下项链跑上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二人来到双流区黄甲街办,徐某某进入**街**号“***”店内将抢夺的黄金项链变卖1630 元,二人分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运庆、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运庆、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运庆、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被挡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运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运庆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运庆、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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