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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进修组织卖淫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陈进修,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秭归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镇**村**组**号。2007年1月31日因犯抢夺罪被姊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进修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进修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郑某某(已判决)与黄某某(已判决)合作,以郑某某位于恩平市**酒店**银行旁的无名发廊为据点从事组织卖淫活动,除了在店内卖淫,也会安排女孩外出到客人指定的地点卖淫。黄某某指派原在恩平市**发廊卖淫的卖淫女曾某某(2000年11月11日出生,案发时为未成年人)、杨某甲、龚某某、熊某某、方某某、潘某某(2002年11月21日出生,案发时为未成年人)等人到该无名发廊内卖淫,郑某某负责该无名发廊的日常管理,被告人陈进修协助郑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派单、记账、收取台费等工作。双方合作了约一个月后,因郑某某不肯将该店的股份分给黄某某,黄某某遂将其指派的卖淫女撤回不夜城发廊。被告人陈进修也随后离开了恩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曾某某、龚某某、方某某、杨某甲、潘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进修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进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修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进修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进修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进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进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进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珊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进修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15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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