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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进发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进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进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进发因与被害人吴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约见仙游县**镇**厂门口,后陈进发持刀、吴某某持木棍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被害人吴某某用右手殴打被告人陈进发脸部,陈进发持刀捅伤吴某某腹部、左臀部。经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进发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发持管制刀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进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福新

检察官助理:朱莉

2020年1月13日

附:

(一)被告人陈进发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贰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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