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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进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街道**栋**。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重庆市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陈进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号房,采取铜制片将被害人罗某某家房门打开后,进入罗某某家中盗走现金900元、黄金吊坠1颗、黄金手圈1个(无法鉴定)。

    2、2020年6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进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号房,采取铜制片将被害人王某某家房门打开后,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现金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进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进有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小军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进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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