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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进贞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进贞(绰号“陈某乙”“某某仔”),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曰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进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进贞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陈进贞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卢某某,自称“陈某乙”,并在交流过程中谎称认识交警部门的领导可以帮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同年11月,陈进贞以帮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名义通过其名下和其女朋友黄某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卢某某人民币101000元,收取卢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后逃匿。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进贞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进贞的供述、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进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进贞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具结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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