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陈远东,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1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里**号**。2013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元,同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8 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同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8月19 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传唤,202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拘传及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远东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等地以撬锁方式进入多家商铺进行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8日晚至1月9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江海区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综合店实施盗窃,盗得香烟一批;
2、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梁某乙经营的**餐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400元;
3、2020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冯某甲经营的**餐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200元;
4、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江海区被害人李某丙经营的**餐厅实施盗窃;
5、2020年2月2日晚至2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江海区被害人冯某乙经营的**餐厅实施盗窃;
6、2020年2月2日晚至2月3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江海区被害人李某甲经营的**综合店实施盗窃;
7、2020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美食店实施盗窃;
8、2020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某某甲经营的**奶茶店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100元;
9、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谭某某经营的**美食店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300元;
10、2020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宋某某经营的**美食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200元;
11、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砂锅粥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2500元;
12、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梁某甲经营的**餐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300元;
13、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美食城实施盗窃;
14、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某某乙经营的**餐厅(**餐厅)实施盗窃;
15、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远东窜至蓬江区被害人莫某某经营的**炖汤店实施盗窃,盗得现金约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甲、某某甲、谭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宋某某、梁某甲、某某乙、梁某乙、林某某、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冯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远东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远东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远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洁媚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远东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 扣押被告人陈远东的物品,暂存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七册、光盘五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