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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远情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陈远情,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51975********,仡佬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系本市厚街镇**鞋厂员工,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远情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远情与韩某某1997年在家乡订了亲,后韩某某到本市东城街道**鞋厂务工,认识了同厂员工被害人史某某(男,殁年27岁,陕西省大荔县人),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韩某某向陈远情提出分手。陈远情心生怨恨,并向其胞兄陈远忠(已判刑)抱怨此事,陈远忠于是纠集王某甲、陈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与陈远情预谋教训史某某。2004年2月14日20时许,陈远忠和王某甲、陈某某来到常登鞋厂附近与陈远情会合,四人携带剪刀、菜刀等工具在**鞋厂附近路口蹲守。20时30分许,陈远情见史某某和同厂员工王某乙、张某某从厂正门口出来,便持剪刀从史某某的身后冲上去,朝其头部、背部各刺一刀,史某某被捅后逃跑,陈远情紧追其后,陈远忠、王某甲见状也尾随陈远情追赶史某某。陈远忠边追边用菜刀扔向史某某,未扔中。后史某某跑到同事雷某某的出租屋后倒地,陈远情和陈远忠等人逃离现场。史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及右肺门动、静脉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张某某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录像,被告人陈远情及同案人陈远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情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代理检察员:李士乐

2019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远情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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