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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远明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陈远明,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3月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9月2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10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远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远明来到武冈市荆竹铺镇九塘村12组,趁王某某家无人且房门没有上锁,进入其一楼房间将其正在充电的VIVOX9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80元,后被侦查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陈远明来到武冈市荆竹铺镇三元村4组,趁周某某在家中二楼,进入其一楼房间将其正在充电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几分钟后,周某某下楼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遂将情况告知正在附近吃饭的丈夫关某甲。关某甲和堂兄关某乙驾驶摩托车在三元桥附近将陈远明抓获,并当场追回该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3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陈远明被侦查机关民警持传唤证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关某甲、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远明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远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远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远明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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