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远林,绰号“眼泪花”,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户籍地址:四川省隆昌县**村**组**号。2010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远林、李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陈远林受被告人李某某的邀约,居住在李某某位于内江市市中区**路**巷**号的家中。期间,陈远林和李某某搭乘周某某驾驶的车辆从内江市市中区到隆昌市黄家镇陈远林的家中取出疑似制毒物油并带至李某某家中。随后,陈远林在李某某家中厨房、客厅通过勾兑加热、过滤等方式对疑似制毒物油进行加工处理,并通过李某某家中冰箱结晶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晶体,结晶后陈远林将晶体提供给李某某进行吸食。2019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家中将二名被告人挡获,并从房间内查获制毒工具,疑似制毒物油净重42.3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79%),疑似制毒物油净重221.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4%),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19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0.92克。经鉴定,疑似制毒物油、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远林、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林、李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远林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珍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远林、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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