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连亮,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8月27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2月4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连亮、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连亮、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上午,吸毒人员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陈连亮问其是否有毒品海洛因,陈连亮经与其上线贩毒人员一位外号叫“珊姐”(待查)的人联系后回复彭某某说有。随后张某某电话联系陈连亮购买600元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了陈连亮。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陈连亮家吸毒并玩耍。陈连亮在接到张某某电话催送海洛因后,让刘某某帮忙把海洛因送给张某某,并告诉张某某其朋友帮忙送来,要张某某给加点油。刘某某同意后,于当天下午将毒品送到了双峰县花门镇张某某处。张某某立即微信转账了50元给刘某某。
在上述贩卖毒品过程中,陈连亮与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陈连亮系主犯,刘某某系从犯。
2.2020年7月1日,吸毒人员彭某某再次联系陈连亮购买毒品,并于当天下午与张某某一起到达陈连亮租房楼下的竹领路口,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陈连亮600元,陈连亮将用红色塑料膜包裹着的海洛因交给了张某某。
3.2020年7月2日,张某某电话联系陈连亮购买毒品并约定在邵东市竹领路口交易。当天下午双方见面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600元给陈连亮,陈连亮收款后从“珊姐”处买来毒品返回交易地将毒品给了张某某。
2020年7月2日,双峰县公安局在邵东市将陈连亮抓获,并从陈连亮身上扣押了四小包毒品,从张某某处提取了二小包毒品,共1.32g。经鉴定,扣押毒品均系海洛因。双峰县公安局已将扣押毒品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连亮、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称量、取样、辨认、搜查、指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连亮、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亮、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海洛因类毒品,其中,被告人陈连亮多次贩卖,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陈连亮系主犯,刘某某系从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两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陈连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刘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 理:王杰燕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连亮、刘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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