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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连生抢劫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341号

被告人陈连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6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连生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连生去到本区大石街朝阳东路邮政储蓄银行,以持匕首胁迫手段抢去正在取款的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连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连生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连生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连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连生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连生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依法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00元,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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