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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述北、李昆峰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博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陈述北(人称:大陈),男,1979年3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9030705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径口镇茶根村车碓坪队020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8月25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昆峰,男,1996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112102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博白镇九龙村村肚队009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7月3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述北、李昆峰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述北伙同吴氏翠(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先后招募吴氏权梅、罗氏花、麦氏蓉、阮芳娥、邓世宣、何梅芳等6名越南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租用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二轻巷010号五楼及八楼给上述卖淫人员居住。被告人陈述北与吴氏翠对上述卖淫人员统一管理并制定卖淫收费价格,组织到博白县城酒店、宾馆进行卖淫,从中牟利,并以提成形式雇请被告人李昆峰与吴家伟(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发放招嫖卡片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协助其等人组织卖淫。2020年7月30日,公安机关在博白县海德大酒店8619号房抓获吴氏权梅、罗氏花、麦氏蓉、阮芳娥、邓世宣、何梅芳等6名卖淫人员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陈述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述北伙同他人组织境外妇女在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昆峰伙同他人协助组织境外妇女在境内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述北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述北、李昆峰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惠琳

检察官助理:王文渊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述北、李昆峰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材料柒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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