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陈选,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泗阳县**苑**室。被告人陈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二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500元;于2019年4月17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陈选到宿迁市宿城区名人国际小区17幢,采取从顶楼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盗窃黄金手链两条、黄金手镯一个,并以16500元价格售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81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选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选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选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