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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造则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陈造则,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现住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造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造则酒后与陈某甲、陈某乙及被害人陈某丙在儋州市雅星镇栖榕村委会英岛老村陈某戊家附近玩扑克牌。23时许,陈造则因打牌与陈某丙发生争吵,随后大家各自离开。陈造则回到家中仍怀恨在心,便携带一把长柄钩刀走到陈某丙家,在厨房外见到陈某丙后持刀砍击,陈某丙使用钩刀刀柄格挡并退回卧室,随即陈造则砍中陈某丙头部、后颈部致其趴倒在地。此时,陈某丙的父亲被害人陈某己在卧室内休息,见状起身欲阻止陈造则,被其砍中头部、背部后倒地。随后,陈造则再次持刀砍击陈某丙后颈部,陈某丙的弟弟陈某庚赶到卧室抢夺陈造则的钩刀,二人拉扯至卧室外空地。陈造则的儿子陈某辛闻讯赶到陈某丙家,抢下陈造则手中钩刀并将其带离现场。陈某己被送往医院抢救,陈某丙当场死亡。经儋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丙系生前受锐器砍击项部致颈内静脉完全离断大失血并高位颈髓完全离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钩刀、木棍、上衣、裤子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医院检验报告单等;

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庚、陈某壬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

5.被告人陈造则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造则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盛宪鹏

检察官助理:梁小军

2020年7月2

                                     

附:1.被告人陈造则现被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钩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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