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陈道彬,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路**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社区**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7年7月7日被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月21日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道彬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4日退回海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海丰县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初,陈某甲(已判刑)开始在海丰县**镇**村**街**号其经营的士多店门口提供场地、水电、赌具等供参赌人员赌博,并从中抽取管理费用。同年5月初,彭某某(已判刑)开始到上述赌场做庄聚众赌博骰子。至同年6月,彭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开始在上述赌场轮流做庄聚众赌博骰子。自同年7月1日起,陈某丙、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道彬等人经商谋,在上述士多店门口设置骰子场供参赌人员赌博,并雇请曾某甲、曾某乙(均已判刑)及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白虎”帮助庄家收赔款或负责看场、放风;赌场再向庄家收取“白虎”费用和“抽水”,陈某甲则每天从中收取人民币150元的管理费;该赌场每日开设十场次左右,每场次约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同月7日前,该赌场由陈某丙、彭某某、郭某某等人轮流做庄招揽参赌人员赌博骰子;自同月7日起,陈某丙纠集洪某某、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林某丙、陈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前来上述赌场做庄赌博骰子。同月15日16时许,海丰县公安局对上述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陈某甲、邱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现场缴获陈某甲赌资人民币4000元及赌具骰子、骰子盆等,缴获林某乙赌资人民币5885元,缴获林某甲赌资人民币7446.5元,缴获邱某某赌资人民币3100元。2018年7月1日至15日,被告人陈道彬分得管理费人民币1700元。2019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道彬在海丰县彭湃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彬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道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彬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道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道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世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道彬现关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卷,光盘8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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