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道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道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道辉从昌江县**镇**市场步行至**镇**市场购买早餐,在途经**镇**路**营业厅前人行道时,其发现停放在人行道的一辆二轮电动车车头储物箱内有一部黑色手机,遂将该手机盗走。
经昌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为牌手机于2020年8月29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陆仟零贰拾壹元整(¥6021元)。
被告人陈道辉于2020年10月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及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清单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道辉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道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道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道辉系累犯,盗窃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文承豪
检察官助理:徐生爱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陈道辉现被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证据目录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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