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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阜宁县********号,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122日被该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苏J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射阳县陈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2KM+850M路段时,于道路中心黄线北侧撞上相对方向行驶的刘某甲驾驶后载曹某某的阜宁51****号电动自行车,并将刘某甲及其电动自行车向前拖行至12KM+100M路段造成事故,致刘某甲当场死亡,曹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离开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刘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

7.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2020224

附:

1.被告人陈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盐城市城南新区**小区**幢**室(联系方式:183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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