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陈邦友,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村**组**号,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楼**号。2017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邦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3时许,胡某某与被告人陈邦友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双方谈好价格后,胡某某前往被告人陈邦友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路**号**楼**号居住地进行交易。在被告人陈邦友家中,被告人陈邦友向胡某某贩卖一袋冰毒,胡某某付给被告人陈邦友毒资200元。当日15时许,胡某某再次与被告人陈邦友联系购买200元的冰毒,并在上述地点再次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后民警从胡某某处搜出两袋购买的冰毒,经称量净重0.45克。民警对被告人陈邦友的居住地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出5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2.56克)。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邦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邦友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邦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长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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