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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邦友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成都市东部新区********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2017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邦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3时许,胡某某与被告人陈邦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双方谈好价格后,胡某某前往被告人陈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号居住地进行交易。在被告人陈邦家中,被告人陈邦向胡某某贩卖一袋冰毒,胡某某付给被告人陈邦毒资200元。当日15时许,胡某某再次与被告人陈邦联系购买200元的冰毒,并在上述地点再次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挡获,后民警从胡某某处搜出两袋购买的冰毒,经称量净重0.45克。民警对被告人陈邦的居住地进行搜查,从其家中搜出5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2.56克)。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邦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长顺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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