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金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厦门市翔安区**镇**村**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金伟在没有口罩可出售的情况下,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上某某看到被告人陈金伟发布的信息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金伟,并于同月6日向被告人陈金伟购买16700个医用口罩,并分三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共计转账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人陈金伟。后被告人陈金伟将所得赃款被告人陈金伟用于参与网络赌博等活动。
同年3月18日,被告人陈金伟在翔安区马巷镇**路**号**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陈金伟的家属已代其退还赃款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
2.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3.证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金伟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司法鉴定意见书;
8.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假借销售防护物资的名义,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发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金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金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红
检察官助理:蔡珂炯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金伟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0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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