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金健,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9月1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被告人苏鹏才,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7月14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被告人陈炬民(绰号“兔漂”),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6月29日被漳平市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和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和被害人魏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207监室。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害人魏某某因值班站岗的问题与被告人陈金健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和卢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魏某某的头部、胸部、腹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魏某某肋骨、横突骨、双肺等多部位受伤。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王某某、赖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的供述与辩解;
5.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金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因其犯诈骗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合计总和刑期五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苏鹏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其犯诈骗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炬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卓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金健、苏鹏才、陈炬民现羁押在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监控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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