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陈金国,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7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经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瓯海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并于2019年6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瓯海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金国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已起诉)、赖某某、樊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并共同出资,租用大船前往公海加油,并购买运沙船改装成运油船,雇佣戴某甲、程某某、余某某、黄兴满、黄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运油船船夫,于夜间到温州市洞头区灵昆附近的海域过驳从公海走私入境的大船上的柴油,经由温州市龙湾区蒲州闸门进入内河,后将运油船停靠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茶山街道山根村河岸边的卸油点,将柴油就地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油罐车。其中,被告人陈金国主要负责联系蒲州闸门并支付过闸费,雇佣聂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拉皮管的工人;陈某乙负责在卸油点进行管理、指挥,并雇佣黄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过磅、记账;左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万某某(另案处理)作为中介人员,负责联系、组织油罐车到该卸油点购买柴油。
截至2019年9月18日案发时,该团伙走私柴油至少2081.06吨。经计某某,偷逃应缴税款至少5325505.66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0日,该团伙走私柴油入境至少29.54吨,偷逃应缴税款至少人民币74715.88元;
2018年9月14日,该团伙走私柴油入境至少411.2吨,偷逃应缴税款至少人民币1061221.67元。
2018年9月15日,该团伙走私柴油入境至少790.23吨,偷逃应缴税款至少人民币2039425.27元。
2018年9月16日、17日,该团伙走私柴油入境727.01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38835.11元。
2018年9月18日凌晨,茶山街道山根村的卸油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已经加油完毕的油罐车4辆、正在等候加油的油罐车5辆。经查,4辆油罐车中累计有走私柴油123.08吨。经鉴定,该4辆车中的柴油“馏程”、“硫含量”项目不符合标准。经计某某,该部分柴油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31130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过驳记录照片、账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收油证明、抽样取证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材料、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执字第6371号刑事裁定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衢刑执字第6371号假释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温州市瓯龙套闸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权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左某某、郑某某、黄某丙、聂某某、黄某乙、戴某甲、程某某、余某某、黄某某、黄某甲、黄某丁、洪某某、徐某甲、朱某某、谢某某、杨某甲、曹某某、黄某戊、张某甲、张某乙、杜某某、王某某、徐某乙、杨某乙、郑某某、朱某某、郑某甲、陈某丙、戴某乙、姜某甲、姜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谢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金国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温关税核字(2019)0036号海关核定证明书、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LRR18090353、LRR18090354、LRR18090355、LRR1809036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温某某公(刑)勘[2018]1903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国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采取海上偷运入境的方式,多次走私柴油入境销售牟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至少5325505.66元,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国在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惟雅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金国现羁押于瓯海区看守所。
2.侦查卷12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1份。
4.户籍证明1份、情况说明1份、温关税核字(2019)0036号海关核定证明书、讯问笔录5份、(2013)浙衢刑执字6371号刑事裁定书1份、(2014)龙某某解字130号解除社区**(2013)浙衢刑执字6371号假释执行通知书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1份、罪犯档案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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