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陈金强,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扬州市广陵区**镇**有限公司卷板厂电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镇**生活区**幢**室(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被告人陈金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金强与被害人李某某均为扬州市广陵区**镇**公司卷板厂员工。被告人陈金强系该厂电工。被害人李某某系该厂安全员。2020年6月11日21时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在安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陈金强在工作期间看手机,遂决定对其进行处罚,二人为此产生矛盾。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金强欲找被害人李某某理论,遂到扬州市广陵区**镇**生活区北门等候。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金强等到下班回宿舍的被害人李某某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横结肠破裂、胰腺破裂、脾脏破裂、左肾破裂,行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均达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体表创口瘢痕,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金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陈金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侯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金强的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多处受伤,伤情分别达到重伤二级以及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金强现被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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