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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金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金,男,生于200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42001********,彝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陈金酒后在越西县越城镇西宁路城阳光KTV附近,因搭乘出租车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期间对方与陈金发生过肢体接触,后双方被各自朋友劝离。陈金被劝离后,认为自己被打,基于报复心态,邀约被告人曲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一同前去。二人追至二中路口附近,找到刚才发生矛盾的五人,二人冲上去对之进行拉扯、厮打。在打斗过程中,曲某某使用随身携带折叠跳刀将被害人吉某某刺伤,随后逃离。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吉某某左侧胸壁贯通伤,左肺裂伤伴左侧血气胸行左侧凝固性血胸清除、左下肺楔形切除术后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陈金停留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本案立案后,陈金在被传唤调查后离开越西县境内,经上网追逃于江苏省启东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基于报复心理邀约一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斗殴行为,致一人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陈金系事件引发者、组织者,且作为一名成年人邀约一名未成年人共同实施犯罪,应认定主犯,对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到案后,陈金能够如实供述其所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拉依五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金被逮捕,现羁押于越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件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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