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金标,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泽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陈金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前罪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金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金标因资金短缺,在与被害人林某某在手机微信上聊天时谎称自己可以帮被害人林某某办理导游证并安排其出国带旅游团。被害人林某某信以为真,便转账21000元给被告人陈金标用于办理导游证。后被告人陈金标邮寄一张假的导游证给被害人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收到导游证后上网查询,发现该导游证系假证,后被害人林某某多次向被告人陈金标讨要钱款未果。案发后被告人陈金标将上述2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被告人陈金标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假导游证;
2.转账记录截图、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金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标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秀凌
检察官助理 陈宇豪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金标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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