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金洪,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绵阳市安州区人,户籍地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洪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陈金洪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陈金洪在绵竹绵远镇一红绿灯路口以500的价格给邹某某和洪某某贩卖冰毒1克。
(2)2019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金洪在绵竹绵远镇天燕宾馆以200的价格给洪某某贩卖冰毒0.2克。
(3)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金星不锈钢门市以200的价格给刁某某贩卖冰毒0.2克。
(4)201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金星不锈钢门市以400的价格给华某某贩卖冰毒0.4克。
(5)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一路上,以270的价格给易某某贩卖冰毒0.3克。
(6)2019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金洪以180元的价格给易某某贩卖冰毒0.2克,陈金洪将该冰毒放在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英才街易某某家楼下的天然气箱上。
(7)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英才街易某某家楼下以100元的价格给易某某贩卖冰毒0.1克。
(8)2019年7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金星不锈钢门市以190的价格给易某某贩卖冰毒0.2克。
(9)2019年7月10日晚上易兴向被告人陈金洪购买200元的冰毒,陈金洪将冰毒送到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英才街易某某家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陈金洪身上查获8小袋白色晶体物净重2.1克。
经鉴定:白色晶体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陈金洪贩卖冰毒共计:4.7克。
2、陈金洪容留吸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分,王某某到陈金洪的店面上班不久,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金星不锈钢门市二楼房间,由陈金洪提供冰毒,和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2)2019年6月初被告人陈金洪在上述地点提供冰毒,容留肖某某、华某某、邹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3)2019年6月7日左右被告人陈金洪在上述地点提供冰毒,容留邹某某、华某某、洪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4)201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金洪在绵阳市安州区金星不锈钢门市将冰毒卖给华某某后,在该地点容留华某某、肖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5)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陈金洪在上述地点提供冰毒,容留肖某某、邹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另查明:被告人陈金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洪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洪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及吸毒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洪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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