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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金灶、吴斌等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陈金灶(别名陈金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1月3日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斌,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6月20日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18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黄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灶、吴斌、黄某甲、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至5月18日间,被告人陈金灶与被告人黄某甲、吴斌、吴某某等人经预谋后,先后在漳州市龙文区**庄**幢**室、龙文区**区**幢**室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由被告人陈金灶负责购买诈骗所需的手机、电话卡及租赁诈骗地点;被告人黄某甲、吴斌、吴某某各自通过“抖音”、“Soul”等网络平台上寻找被害人,以外汇买卖内幕信息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虚假的投资平台“恒丰集团”客服提供的帐户内,再由被告人陈金灶联系上家将诈骗钱款变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7日至4月21日间,被告人吴斌利用上述诈骗手段,骗得被害人许某某在漳州市**幢**室将共计人民币58590元转入“恒丰集团”平台客服提供的银行帐户内。

2.2020年4月5日至5月13日间,被告人吴斌利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曹某甲共计人民币20030元。

3.2020年4月20日至4月28日间,被告人吴斌利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曹某乙共计人民币4372.5元。

4.2020年4月3日至4月7日间,被告人吴斌利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60800元。

5.2020年5月11日至5月14日间,被告人吴斌利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杜某某共计人民币84335元。

6.2020年5月1日至5月5日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冯某某共计人民币18540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

7.2020年5月11日至5月16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上述诈骗手段,诈骗被害人沈某某共计人民币4325元。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金灶、吴斌、黄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灶、吴斌、黄某甲、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陈金灶、吴斌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各自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金灶、吴斌、黄某甲、吴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黄某甲、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运茹

检察官助理:王志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金灶、吴斌、黄某甲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

2、起诉卷宗陆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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