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金玉盗窃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陈金玉,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委**村。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7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3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7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金玉伙同于某某(在逃)在通许县**镇**村村民时某某家门口,将时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通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3. 刑事判决书;4。现场指认视频;5.侦查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