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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金舫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04号

被告人陈金舫,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60********汉族中专文化,**物业水电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本市浦口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本市鼓楼区鼓楼区**营**号)。被告人陈金舫曾因犯金融票据诈骗罪、诈骗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金舫曾因赌博,于2008年5月被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陈金舫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舫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金舫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金舫在本市鼓楼区**路**号江苏**经营管理公司,虚构其堂哥有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接受投资、亲戚做手术借钱做医疗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00元。陈金舫于案发前归还被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4000元,其实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96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陈金舫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借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金舫的供述和辩解;

5.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舫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金舫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共3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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