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陈金英,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区**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9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英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金英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花园**栋**房实施盗窃,恰好被房主卓某某撞见,陈金英见状立即逃离现场。经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现场提取的可疑斑迹进行DNA 比对,确认与被告人陈金英的DNA吻合。
2020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陈金英来到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伺机盗窃,其打开**房房门准备盗窃,恰逢房主龙某某回到家中,陈金英在龙某某质问下匆忙逃跑,龙某某与金都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黄某某追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滨濂村东门处将其抓获。民警随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从其腹部下方位置的裤腰处扣押到长方形透明塑料片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书、DNA比中线索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卓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金英的供述与辩解;
6.DNA检验鉴定书;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曾经故意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媛媛
书 记 员 姚泮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金英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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