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陈金阳,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排**村**组**号。1999年7月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阳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陈金阳借口环卫车辆洒水时洒脏其衣服,持匕首威胁司机谭某某,谭某某遂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准备带陈金阳回派出所时,陈金阳从口袋内掏出一把匕首朝民警黎某某捅去,黎某某连忙躲开并呼叫增援。陈金阳见状便逃往双清区**楼上的楼道,随后民警展开对陈金阳的围捕,抓捕过程中陈金阳用匕首自残,捅伤了自己的腹部。
经鉴定,陈金阳在案发时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截屏、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2.证人谭某某、彭某某、袁某某、黎某某的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金阳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提取物品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_。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金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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