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陈金鹿,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街**号**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号。2011年9月27日犯强奸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6日减刑后释放;2017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金鹿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由于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宜白路普东新苑小区门前,被告人陈金鹿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某某某发生厮打,陈金鹿将赵某某、某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某某某外伤致左眼部挫伤的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5月8日,被告人陈金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某某某陈述;4.被告人陈金鹿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金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金鹿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秉怡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金鹿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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