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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因吸毒,被丹阳市公安局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23日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16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先后3次在其位于丹阳市********单元**室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20日8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丹阳市********单元**室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20年7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丹阳市********单元**室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20年7月25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在丹阳市********单元**室的住处,容留朱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被告人陈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因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磊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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