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鑫,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4月16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2月6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3月29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鑫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陈鑫先后两次在平江县城境内实施盗窃,盗窃现金共计908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8日上午,陈鑫坐四路公交车到达平江县平源村阳台空间花卉绿植园,发现停放在该绿植园门口的一辆车牌为湘******的白色SUV越野车未锁,便开车门进入车内,盗窃了钟某某放在驾驶室前排中间的黑色挎包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4日9时许,陈鑫进入平江县三阳乡甲金砖厂彭某某的卧室,在该卧室的桌子抽屉里盗窃了彭某某分别用黄色纸质信封、红色纸质信封及红色布制红包装好的现金,并在挂在衣帽架上的黑色手提包里面盗窃了现金,共计人民币60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报案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鑫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有入户盗窃情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鑫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鑫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陈鑫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嫣然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鑫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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