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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钟法、冯某某等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陈钟法,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猴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山**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飞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现住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钟法、冯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钟法从2019年9月开始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上古天地小区多次贩卖冰毒: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陈钟法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上古天地小区,帮助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向吸毒人员龙某某贩卖约4克冰毒,同年10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钟法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上古天地小区3单元门口,贩卖约0.4克冰毒给龙某某;2.2019年10月初(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陈钟法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上古天地小区3单元门口,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冰毒约0.2克;3.2019年10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钟法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号房间内向吸毒人员肖某某贩卖约0.2克冰毒;4.2019年10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钟法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号房间内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约0.2克冰毒。

被告人冯某某2019年10月25日在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菁翠华庭B区小区内,贩卖约0.4克冰毒给被告人陈钟法;同年10月29日,在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大道菁翠华庭B区小区内贩卖约3克冰毒给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10月29日下午14时许在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上古天地小区三单元门口,贩卖0.27克冰毒给陈钟法。

公安机关民警从刘某某处查获其从冯某某处购买后剩余的毒品0.30克;从冯某某处查获其准备贩卖给陈钟法的毒品冰毒0.6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钟法、冯某某、刘某某对毒品明知而贩卖,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陈钟法曾先后向吸毒人员陈某某、龙某某、肖某某和林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陈钟法、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钟法、冯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十八份,光盘一张,电子卷宗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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