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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铨敏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461号

被告人陈铨敏(自报),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街**号。2016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201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2日因犯盗窃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1月11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铨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0时许,被告人陈铨敏去到本市横沥镇村尾第一工业区铿锵厂的宿舍四楼,在宿舍408房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头处的一部粉色苹果牌7Plus手机(价值2469.81元)。陈铨敏拿着手机到宿舍三楼303房准备盗窃时,被该厂的员工发现被抓获。民警到现场起回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赖仕标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陈铨敏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铨敏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铨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铨敏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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