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97号
被告人陈铮,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4月任灵璧县**局**至今,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铮涉嫌受贿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4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4年10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于2014年11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份,被告人陈铮在担任灵璧县**局**,负责查处灵璧县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农民自建房、小产权房开发等土地违法行为。期间,陈铮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小产权房开发商所送现金和购物卡,为他们在小产权房开发建设方面谋取利益。
1.2012年下半年,灵璧县**公司**时某某,为了本公司在**粮站闲置土地上开发的7套商住房能顺利建成,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10000元。
2.2012年秋天,灵璧县**镇**村**刘某甲,为了其在**镇**小学南开发的26套小产权房屋顺利建成,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里,给陈铮送人民币10000元。
3.灵璧县**公司**冯某某,为了本公司在**粮站闲置土地上开发的15套2间2层小产权商住房能少交罚款并顺利建成,在2013年上半年一天,到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10000元;冯某某还在2013年中秋节、2014年春节,每个节日到陈铮办公室,以过节看望名义给陈铮送2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两个节日所送购物卡价值人民币总计4000元。
4.2012年8月份,被告人陈铮本家侄子陈某某为了其在**街上的小产权房建设能顺利施工,在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10000元。
5.2013年春节前几天,灵璧县**镇居民田某某为了在**乡搞小产权房开发时取得被告人陈铮的关照,在陈铮家中给陈铮送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6.2010年下半年,**镇**院**金某甲为了其岳父韦某某的房屋能够顺利建成,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5000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灵璧县**搅拌站**王某某为了其在灵璧县**区**村的搅拌站工程能顺利施工,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了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超市购物卡。
8.2013年5月一天,灵璧县**镇党政办**金某乙,为了其弟金某丙在**镇街东头开发小产权房能顺利施工,找被告人陈铮请求关照,送给陈铮人民币30000元。2014年1月21日上午,陈铮因害怕法律制裁将金某丙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退给金某乙。
9.2013年春节前几天,**镇**村**李某某为了在**街西边搞小产权房开发能得到陈铮的关照,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20000元。2014年春节前几天,陈铮因害怕法律制裁将李某某报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退还给李某某。
10.2013年春节前一天,**村**庄**王某某为了在**街搞小产权房开发时取得陈铮的照顾,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20000元。2014年春节前几天,陈铮因害怕法律制裁将王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退还给王某某。
11.2013年春节前几天,**镇**村村民刘某乙为了在**街上搞小产权房开发时能取得陈铮的关照,刘某乙在被告人陈铮办公室给陈铮送人民币20000元,2014年4月份,陈铮因害怕法律制裁将刘某乙所送的人民币20000元退还给刘某乙。
12.**镇**村**石某某利为了其在**街上的小产权房开发能顺利施工,在2011年春节、2011年中秋节、2012年春节、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这5个节日,每个节日过节前几天送给被告人陈铮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0元。2014年初,陈铮因害怕法律制裁而退给石某某人民币30000元,2014年春节前,陈铮将剩余的人民币20000元退还给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归案经过、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时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铮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铮在任**局**期间,在查处违法用地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85000元、购物卡13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被告人陈铮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海
检察员:韩卫珍
2014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铮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
4.被告人陈铮所退赃款人民币168000元现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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