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银华,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银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30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凌晨许,被告人陈银华的男友刘炎(已判刑)与冯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约定在本区前川街潘家田厚德楼旅店门口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被告人陈银华在上述地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上述毒品共重0.56克,取样后送检,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陈银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现金人民币300元等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材料、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证明材料、病历材料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银华及同案犯刘炎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银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银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银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银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银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娇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银华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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