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铿,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花园,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小区。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铿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1年,在同案人许某某与朱宗瞅(均另案处理)合股设立了**公司,并陆续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坐大成势。2015年3月,在许某某的牵头下,朱宗瞅、同案人朱凯、潘小龙(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了“融通四海”扩大了对外放贷的规模,形成了以许某某、朱宗瞅、潘小龙、朱凯为首,同案人陈时义、苏正楷(均另案处理)为积极参加者,同案人苏周蕊、林婉贞、纪志强、陈晋伟、季莉芝、吴燕华、陈晋伟、郑学威、陈晓赠、被告人陈铿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牟取非法利益,提升经济实力以及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提供资金支持。2011年以来,许某某及该组织其他成员在福州多地实施“套路贷”犯罪,从中牟利。2011至2018年,在许某某的带领下,朱宗瞅、朱凯、潘小龙、陈时义、苏周蕊、苏正楷等组织成员采用以签订空白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侵占他人财产;采用还款至其第三方账户、隐匿还款证据、以虚假现金支付的方式收取砍头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法侵占他人财产;以保障借款安全为由进行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等手法侵占他人财产;以保障借款安全为由进行房屋买卖委托公证、通过多次借新还旧的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他人无力还款后,侵占他人房产;追讨不法债务的过程中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长期滋扰他人生产、生活,如安排人员霸占他人房产,强行入户;直接上门威胁恐吓、滋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采取跟踪尾随、外墙喷漆、散发传单等方式破坏、扰乱他人生活设施和环境;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威逼他人还款等等。
2011年以来,以许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福州一定区域内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在选定侵害对象时,首选资金紧张的公司企业,并以侵吞公司企业资产为目的,被害人中的企业经营者包括罗某甲(福建**甲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甲(福建**乙置业有限公司)、周某某(福建泰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某乙(福建**木业有限公司)等等,以许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对福州市一定区域内的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铿身份及前科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福州**投资有限公司等企业内资材料、涉案财产冻结通知书、冻结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陈某丙、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庄某某、黄某甲、罗某甲、王某丙、王某乙、刘某乙、陈某丁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朱宗瞅、潘小龙、朱凯、林婉贞、陈晋伟、吴燕华、苏正楷、季莉芝、陈时义、赵来增、纪志强、林琳、苏周蕊、李锦芳、陈晓赠、林希及被告人陈铿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的事实
1、被害人陈某戊被诈骗案
2014年6月23日,被害人陈某戊因福州**银行的抵押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向许某某、朱宗瞅的**公司借款280万元,签署借款协议,并在被告人陈铿的带领下办理了名下**甲房产和**乙房产的房产委托买卖公证,扣除砍头息16.9万元(人民币,下同),实际到手263.1万元,后陆续向朱宗瞅指定的吴燕华等人账户及现金还款39.35万元。2014年9月11日,**公司将被害人陈某戊名下**甲房产过户到魏某某(第三人)名下,将**乙房产过户到林某丙名下。经评估**公寓**楼**单元市值201.1万元,江滨西大道**号**号楼**单元市值275.3万元。本起陈某戊借款280万元,实际到款263.1万元,还款39.35万元,房产价值476.4万元,被诈骗金额为235.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陈某戊、证人陈某己、被告人吴燕华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涉案房产过户相关材料、本案各被告人涉案银行账户用于组织资金结算起至时间及依据、被害人陈某戊提供其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
(2)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丙、孟某某、陈某己、王某丁、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戊、陈某庚的陈述;
(4)同案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铿及同案人朱宗瞅、朱凯、吴燕华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1)福建厚德地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价书(厚德房估【2019】第00129号)。(2)福州厚德地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价书(厚德房估[2019]第00134号);
(6)辨认笔录:本起各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2、被害人王某甲被诈骗的事实
2014年7月1日和9月24日,被害人王某甲因需支付工程款及办理**银行贷款需要的“过桥”资金,先后两次以其名下公司项目“**科技大厦”两套房子产权抵押和其名下“福建**置业有限公司”担保的方式向同案人许某某借款300万元和550万元。后因王某甲申请银行“续贷”失败,导致其无力偿还许某某利息及850万元的本金。当许某某得知王某甲“续贷”失败无力偿还后,就上门要求王某甲还款,并多次采用纠集包括被告人朱宗瞅在内的人员上门拉横幅、喷漆、堵门等暴力方式阻挠王某甲公司及其“**科技大厦”项目工地正常施工运营,还多次电话威胁和上门非法控制王某甲人身自由,2014年11月20日,许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前往其位于台江区万达广场**楼的办公室限制王某甲人身自由,并胁迫王某甲在一张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期为2014年11月19日的借据上签字,同时强迫王某甲配合制作了借款的银行流水。
2015年1月12日,许某某把王某甲叫到福州市台江区文化宫的**公司,并逼迫王某甲签下一张188万元的借条,并让同案人林某丙制造了相应的银行流水。2015年2月12日,许某某等十余人到王某甲位于台江万达金街的办公室催债并逼迫王某甲再次签订了借款700万元的借条,如法炮制了虚假银行流水,钱到对方指定账户后才让王某甲离开。2015年3月30日,在王某甲未还清欠款的情况下,许某某再次带人找到王某甲,以相同方式让王某甲在一张借款金额为700万元的借据上签字,并要求王某甲配合制造了相关银行流水。其中被告人陈铿在许某某安排下,利用名下平安银行账户6230580000********虚假走账500万元。2016年1月26日,在王某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陈铿依据王某甲本人签署的借款材料三次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计要求王某甲支付本金2138万元,后王某甲败诉,被判由王某甲及其名下的福建**置业公司向对方偿还借款本金1938万元及利息,王某甲公司名下的“**科技大厦”项目也被冻结,损失巨大。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王某甲转账还款记录为79.55万元。其被过户至张某某名下的福州市马尾区**科技大厦**楼**层办公房,经鉴定市值608.5万元,共计还款688.05万元。本起案诈骗金额为1088万元,因王某甲的还款金额加上被侵占的房产价值低于借款本金850万元,故本起的金额为1088万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银行流水、借据、定购协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3)同案人朱宗瞅及被告人陈铿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出具的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杨某某被诈骗案
2015年3月24日至6月4日,被害人杨某某、证人郑某甲先后多次到**公司借款385万元,放款账户包括被告人陈铿、同案人陈时义等人的账户,其中杨某某受郑某甲委托先后四次到**公司借款共计130万元,在借款过程中,杨某某被蒙骗办理了名下位于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房子的全权委托买卖公证,并将房屋产权证、郑某甲名下保时捷帕拉梅拉小型轿车及雷克萨斯轿车作为借款抵押物。上述借款扣除砍头息、手续费后,杨某某共计收到120.575万元。杨某某、郑某甲在借款期间通过各自账户向该公司指定的同案人苏正楷、张某某、吴燕华等人的账户进行还款。2015年7月22日,在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派被告人陈铿将上述房产过户至证人林某丁名下,并结清了杨某某房产剩余房贷52.379733元。2015年年底,苏正楷在朱凯的指使下,将郑某甲名下的保时捷帕拉梅拉小型轿车过户给他人。2016年3月29日,同案人潘小龙隐瞒上述房产已被过户至林某丁(第三人)名下无法提供房产证的事实,让郑某甲的父亲被害人郑某乙赎回该房产证,后郑某乙支付了30万元至同案人陈晋伟账户。2016年8月,郑某乙与同案人许某某、朱宗瞅、张某某、朱凯、潘小龙等人约定以200万元买断杨某某、郑某甲剩余债务并赎回杨某某的房产,同时约定先支付150万元后,将房产过户回杨某某名下,后支付剩余的50万元。2016年8月1日至4日间,郑某乙通过杨某某的账户向朱宗瞅等人指定的被告人季莉芝账户还款150万元,事后潘小龙、朱宗瞅等人并未将房产过户回杨某某名下。2017年3月6日,潘小龙、陈晋伟以归还上述房产及已被变卖抵押物为由,与郑某甲、杨某某签订协议,要求两人在原有还款的基础上继续支付130万元,并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在先行支付70万元后,归还先前抵押的车辆及杨某某所有的名牌包及首饰,后郑某乙通过郑某甲的账户转账70万元到指定的陈晋伟银行账户中。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陈晋伟70万元后,潘小龙、陈晋伟仍拒绝履行协议并将该70万元占为已有。
经评估,杨某某被过户**小区**号楼**单元房产价值177.5万元。保时捷帕拉梅拉4SWPOAB297型小型轿车的价格认定为64.33万元。雷克萨斯LX570型汽车及劳力士手表、钻石、爱马仕包、钻石手镯等物品因提供的相关材料不齐全,达不到受理要求。
本起杨某某被诈骗金额为44.995267万元;本起郑某乙被诈骗金额为2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民事诉讼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报警记录、借据、讨债短信截图、电话录音、讨债录音录像、涉案房产委托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自述书、涉案房产公证书、房屋买卖契约等相关材料。同案人陈晋伟、潘小龙、证人郑某甲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本案各同案人、被告人陈铿涉案银行账户用于组织资金结算起止时间及依据。银行流水。被害人杨某某、郑某乙、郑某甲及被告人朱宗瞅、朱凯等涉案人员借还款情况资金明细。
(2)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辛、林希、郑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铿、同案人朱宗瞅、朱凯、吴燕华、潘小龙、林琳、陈晓赠、陈晋伟、陈时义、季莉芝、苏正楷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厚德地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价书(厚德房估【2019】第00136号)。
(6)辨认笔录:本案各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三、寻衅滋事的事实
(1)被害人王某乙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2月16日晚,同案人许某某、朱宗瞅带领被告人陈铿、同案人纪志强、潘小龙、陈晋伟等数十人,强行砸开王某乙的红木家具店门,将店内的红木家具全部搬走,并把赶到店内制止的孟某某及店员围在店内,直到警察到现场才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红木家具清单及照片、股权转让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铿、同案人陈晋伟、潘小龙、纪志强、朱宗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孟某某、被害人王某乙的辨认录。
2、被害人罗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4年3月份,被害人罗某甲在向同案人许某某借款的过程中,许某某以保障其出借资金安全为由诱骗被害人罗某甲、罗志忠等人签署福州市台江区**大厦**楼**至**单元租赁20年协议,同时,伪造了福州市台江区**大厦**楼**至**单元租赁20年协议。2015年夏天开始,因罗某甲无力偿还债务,许某某为强占福州市台江区**大厦**楼,多次带领或指使手下人员持上述租赁协议,对**大厦**层原合法使用单位福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进行驱赶,并陆续占领部分单元。其中被告人陈铿参与以下事实:
2016年2月17日,许某某组织同案人纪志强、林某丙、谢某某、被告人陈铿等人全面强占**大厦**楼**至**单元,纪志强、受许某某指使将**大厦**楼原合法使用单位福州市**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公司内物品强行搬至大厦**楼架空层,自此许某某等人开始全面霸占**大厦**楼。经许某某指派,朱宗瞅联系雇佣并专门交代保安龙某某等人阻止其它公司的人员进入**大厦**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确认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无租赁声明;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陈铿,同案人纪志强、朱宗瞅的供述等证据。
3、被害人王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为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非法债务,同案人许某某多次指使他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讨债,其中被告人陈铿参与以下事实:
2015年9月,许某某、朱宗瞅等人来到王某甲家门口闹事,随后许某某指使被告人陈铿在王某甲家门口喷涂红色油漆并写上“欠债还钱”的字样。
2015年12月7月9时许,许某某、朱宗瞅、陈晋伟、被告人陈铿等人,到台江区福建**置业的售楼部悬挂三面写着“欠债还钱”字样的横幅,驱赶前来上班的员工以及看房的顾客,并在售楼部玻璃外墙上喷漆,后公司员工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控视频及截图、照片、报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壬、王某戊、陈某甲、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朱宗瞅、陈晋伟的供述,被告人陈铿的供述。
4、被害人黄某甲被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5年10月9日,同案人许某某、朱宗瞅、被告人陈铿等人到被害人黄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公寓的家闹事,许某某指使陈铿将黄某甲家门口的摄像头砸坏。
2015年10月11日,朱宗瞅、许某某、被告人陈铿等人到泰宁**林业开发公司办公室逼迫被害人黄某甲还债并用办公室里的烟灰缸等物打砸黄某甲手部和头部。期间,由于黄某甲用手机录音被发现,许某某等人便将其两部手机全部砸坏。在许某某等人欲离开时,黄某甲抓住谢某某不让其离开,谢某某便用石头砸被害人黄某甲至其松手后离开现场。
2015年11月15日17时许,许某某指使被告人陈铿到被害人黄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公寓的家门口堵锁眼。
2016年1月27日晚20时许,许某某带着被告人陈铿、谢某某以及纪志强等人到黄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公寓的家门口,将黄某甲家电闸关闭,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为了查看停电情况,便打开房门,谢某某等人趁机欲冲入房内,被黄某甲父亲阻挡,双方相互推搡,并发生争吵,谢某某等人威胁黄某甲还债。黄某甲报警后,华大派出所民警出警到场处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反馈单、报警记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朱宗瞅、纪志强、被告人陈铿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廖某某、被害人黄某甲、被告人陈铿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铿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金额既遂为530.725467万元,未遂为10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多次实施恐吓、滋扰、殴打等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铿在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铿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丽萍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铿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贰册。
3、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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