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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锋、廖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00号 

被告人陈锋,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519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0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住重庆市酉阳县**街道**社区**会**号,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于2020年4月2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张某乙经营的“**”肠粉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2、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于2020年4月2日凌晨盗窃作案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铺前,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粤DFR****的摩托车内的汽油(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及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4月4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大道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服装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一双AIR JORDAN篮球鞋(价值人民币2009元)及其他衣服(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及同案人许某某等人于2020年4月4日凌晨盗窃作案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广场附近,盗走被害人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内汽油(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5、被告人陈锋、廖某某于2020年4月4日凌晨盗窃作案后,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理发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6、被告人陈锋、廖某某于2020年4月4日凌晨盗窃作案后,再次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林某某经营的火锅店,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7、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及同案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7日凌晨,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谢某某工作的“**”大药房,撬门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0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款被瓜分。破案后,赃款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合伙盗窃作案7宗,盗得赃款物共计人民币7009元;被告人张某甲合伙盗窃作案3宗,盗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均于2020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赃款人民币158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587元;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某甲、刘某某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锋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7月2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锋、廖某某、张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人民币1587元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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