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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锋盗窃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陈锋,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锋于2018年4月份期间,驾驶车牌号冀B****8的白色“路宝牌”两厢汽车至本区杨津庄镇、白涧镇等地,用事先准备好的铰铁剪、手电筒等工具,多次窃取他人废铁、农用车上电瓶等物品,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03.8元,其中:

于2019年4月26日凌晨,在杨津庄镇张其林村老砖厂院内窃取被害人苏某某2块,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1485.8元;于同日,在老砖厂北侧窃取被害人宋某某2块、废铁600余斤,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废铁每公斤价值人民币1.66元;

于2019年4月份,三次在白涧镇杜吉素村洪利车厂内窃取被害人张某某废铁1200余斤;

于2019年4月份,两次在白涧镇杜吉素村长友电气焊修理厂内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废铁400余斤,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废铁每市斤价值人民币0.8元;

被告人陈锋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

2、被告人陈锋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锋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田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锋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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