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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锐盗窃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4********,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于2020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锐在三台县刘营镇长兴街雨点儿网吧外街面处,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都旺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藏于刘营镇建设街一小巷内堆放废品的地方。经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448.00元。经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锐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的盗窃行为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陈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收据、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陈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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