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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锐聚众斗殴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473号

被告人陈锐,男,绰号“狗儿”,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镇**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9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陈锐接受朋友冯某某(另案处理)邀约与宋某某、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至乐山市二号桥附近,欲强行入股龚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此开设的赌场遭拒,陈锐等人掀翻赌桌引发矛盾,冯某某一方与龚某某一方约定在“嘉华医院”外“接招”。次日零时许,冯某某纠集陈锐及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扶某某、卢某某、许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吴某某与汤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廖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与龚某某一方20余人在“嘉华医院”外持械斗殴致廖某某受伤。经鉴定,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旭红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锐现羁押于沙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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