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7时50分许,民警在金堂县赵镇北二横道**足浴店门口将被告人陈锐挡获,从其驾驶的车辆副驾驶位查获一袋淡黄色晶体。经称量,该袋淡黄色晶体净重527.03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淡黄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527.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潘登
附:
1.被告人陈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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