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锡康,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区**队**号,现住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幼儿园旁自建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高雅,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锡康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2月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陈锡康因使用信用卡消费造成大量欠款,在家人帮其还款后,其继续使用信用卡用于个人吃喝玩乐。陈锡 康因未能控制花钱欲望,由此产生厌世轻生想法。2019年11月4日,陈锡康想通过实施抢劫迫使自己有勇气自杀。11月6日,陈锡康在海口市龙华区**路**村附近的**超市花费12.5元购买一把水果刀作为作案刀具。次日凌晨3时30分许,陈锡康从海口市龙华区**村北区**里附近的**网咖出来寻找作案目标,路过**村北区**里**号时,经受害人李某某两次询问其是否进行性交易后,陈锡康便将李某某作为作案目标,并随李某某到海口**村北区**里**号**房中。陈锡康与李某某发生性交易结束后,迅速穿好衣物,用右手捂住李某某嘴巴,左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架在李某某脖子上。由于李某某反抗,陈锡康左手持刀用力割了李某某的脖子一刀,又将李某某摁在床上不让其向他人呼救,因李某某反抗激烈,陈锡康把李某某拉到床边的地板上,持刀往李 某某脖子上又割两刀,接着双手捂住李某某嘴巴,双腿压住李某某身体,不让李某某反抗。确认李某某死亡后,陈锡康为清洗现场血迹,便将李某某拖进现场洗手间内,用水清理现场血迹。陈锡康发现现场血迹过多无法清洗后,便在现场更换衣物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陈锡康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抓获归案。
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李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至左颈静脉断裂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刀具、上衣、裤子、拖鞋、手机、身份证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书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万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锡康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康抢劫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广同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陈锡康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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