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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锡惠贩卖毒品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锡惠,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无锡市新吴区******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号)。被告人陈锡惠曾因敲诈勒索,于2000年12月1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原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吸毒,于2015年1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19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6年3月26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原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陈锡惠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锡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锡惠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锡惠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苑**期幼儿园东门,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锡惠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同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掌握上述事实相关证据后对正在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陈锡惠进行讯问,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锡惠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勘验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取的通话记录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锡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惠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锡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锡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增民

2020131

附:

1.被告人陈锡惠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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