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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锡雷盗窃案)_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陈锡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被告人陈锡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锡雷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锡雷在阜宁县阜城西大街**桥**侧董某某的仓库内盗窃高压电缆线一根(华美牌、国标、10KV/ZR-YJV22-3*95型号高压电缆线,正常使用,长10.48米)。经阜宁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电缆线价格为156元/米,总价值计人民币1634.88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陈锡雷被抓获归案,涉案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锡雷的供述与辩解;

4.阜宁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锡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锡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锡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锡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晶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锡雷现羁押于阜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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