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陈锦云,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8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锦云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陈锦云在玉环市坎门街道辖区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达人民币753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同),并转投至上家陈某甲、梁某甲、丁某某、陈某乙等处,非法获利7.5万。其中,被告人陈锦云接受下家林某甲投注36万元、林某乙110万元、林某丙100万余元、尤某某6万元、郑某某100万元、陈某丙10万元、陈某丁3万元、陈某戊30万元、王某甲14万元、王某乙16万元、叶某某7万元、董某某40万元、潘某某54万元、黄某甲28万元、李某甲30万元、张某甲15万元、林某丁7万元、杨某某10万元、王某丙50万元、骆某某40万元、陈某己6万元、陈某庚7万元、黄某乙26万元、张某乙4万元、陈某辛4万元。被告人陈锦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陈锦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注销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丙、尤某某、陈某壬、陈某戊、叶某某、潘某某、董某某、黄某甲、李某甲、林某丁、张某乙、陈某辛、张某甲、陈某己、王某甲、陈某庚、陈某丁、梁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许景凯、陈某癸、曾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罗某某、梁某甲、陈某甲、丁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陈锦云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账单,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锦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云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进松
助理检察官 杨刚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锦云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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