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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锦敏、罗建威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陈锦敏,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队。1999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建威,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居委会**队**巷**号。2015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驾驶银色五菱面包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牌坊附近村道,共同将放置在该村道路边的用木板盖着的一批蝴蝶扣、高强镙釬等建筑材料盗走,销赃后由两人分占赃款。经鉴定,该批被盗建筑材料价值总计人民币3217.2元。

2019年8月15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陈锦敏提供的线索抓获同案人员罗建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锦敏协助抓捕同案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珊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锦敏、罗建威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二张、散件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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