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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锦杰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陈锦杰,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阳**号。被告人陈锦杰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锦杰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锦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陈锦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锦杰于2019年3、4月间,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明知是假烟而予以贩卖,其向徐某某销售红南京卷烟2条、(新版)利群2条,价格分别为105元/条、120元/条,向张某甲销售黄鹤楼(软蓝)10条,价格177元/条。

苏州市烟草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27日,查获正在苏州市吴中区**河路**号**华庭C**车库搬运卷烟的被告人陈锦杰,并在该车库内查获各品牌卷烟共计1230条,后在被告人陈锦杰租赁的昆山市**街**号益**幢**号车库内查获各品牌卷烟1070条、在昆山市工业园区**路**苑**幢**号车库内查获各品牌卷烟1201条,上述卷烟价值共计66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卷烟大部分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卷烟(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烟草证查询记录等;

3.证人征某某、戴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锦杰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苏州市烟草专卖局所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杰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秀萍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锦杰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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